律师用公证方式为企业抗“疫”减损
发布时间:2023/10/11
案情概况
吉林市某建筑公司系吉林市民营建筑企业,2019年该建筑公司与某水务公司签订了《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协议》。合同约定了如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工程,该建筑公司需按照合同支付150余万元违约金。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,导致建筑公司工人无法按期返程、原材料购买困难,按期交付工程已无可能,按照协议,某建筑公司需要支付150万违约金。危急时刻,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派出疫情法律服务小组,结合国家疫情的防控状况分析认为:在受疫情影响没有如期完工可能的情况下,为了避免违约金,应当以不可抗力为由,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履约条件,避免因承担延期完工赔偿对方违约金的风险。
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协商,王国峰和杨艺律师作了大量准备工作,连夜赶制法律意见书,结合人大法工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的认定,提出疫情下企业无法复工造成的延期完工应属于免责情形,要求变更施工协议的解决方案。在疫情防控期间,双方企业无法面对面商讨协议变更事宜,2月12日,律师采取双方微信沟通协商、协调公证处上门提供证据保全的方式,将双方就《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协议》中完工条款变更达成一致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证据固定。最终双方企业达成变更协议,某建筑公司无需承担150万违约金。2020年3月3日,某建筑公司正式复产复工,双方的协议继续履行。
案例评析
本案是律师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双方变更协议证据,及时克服企业双方不能当面变更协议的困难,避免企业承担违约金的案例。本案中,律师通过公证的方式,将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一致变更协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证据固定,在违约前及时变更了协议,避免了企业承担150万违约金,使双方协议得以继续履行,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。